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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2024〕1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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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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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等级公路,包括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其中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保护工作,负责涉路施工的行政审批和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普通公路的用地范围标准: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5米范围。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距离标准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村道不少于3米。

新建、改建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六条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及其他依法进行的作业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埋设管线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普通公路沿线设立车辆燃料加注、充电等场所设施,涉及普通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可以事先会商公路管理机构,提前做好线路规划。

第八条 进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事先会商公路管理机构,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方案,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汛期结束后依法补办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涉路施工作业,落实保障普通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施工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 破坏、损害、侵占普通公路路产和“四个一”“四道杠”等普通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涉及赔偿责任的,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要求执行。

“四个一”是指在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沿线平交路口设置一个黄闪灯、一组减速带、一组警示标志和一组测速设施,“四道杠”是指在丁字路口支路进入主路前,根据路面情况设置四条减速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举报损坏、非法占用或使用普通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普通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及时查处损坏、非法占用或使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违规建设构筑物、建筑物和影响公路畅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普通公路路政执法协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许可协同联动、联合巡查、信息抄告、案件协办、资源共享、保通会商等协作制度,凝聚合力,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等的巡查和监督检查,有效保护普通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