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招商引资政策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28号)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招商引资类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意见》(焦政〔2023〕10号)予以修改。
二、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的通知》(焦政〔2022〕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焦政〔2022〕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焦政〔2020〕25号)3个文件宣布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焦作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焦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docx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