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2日积极推荐
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柔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有效对接各类科技资源,发挥人才专家在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中的支撑作用,促进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高质量发展,比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聘请的长聘专家、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长聘专家以年为单位聘请,短聘专家以月为单位聘请,临时专家以天为单位聘请。
第三条 研究院作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负责本院专家的引进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分为科学技术专家、科创管理专家和科创服务专家。
第五条 专家主要来源于学术学科带头人、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经纪人、科技管理和科研管理专业人员、企业资深管理者等。
第六条 聘请条件
1.科学技术专家应当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2.科创管理专家应当懂科技、熟悉产业发展,具备丰富的科技创新管理、科研业务管理和创新创业实践经验。
3.科创服务专家应当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有较强的科创项目服务能力和服务经验,能够有效组织资源开展项目服务。
第七条 聘请程序
1.长聘专家,原则上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推荐,经研究院理事会商议,报市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由研究院聘请。
2.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由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请。
第八条 聘请形式
1.聘请为长聘专家的,由研究院与专家本人签订聘请协议并颁发聘书。
2.聘请为短聘专家或临时专家的,按照研究院有关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另行约定。
第九条 专家聘期
1.长聘专家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和专家本人实际情况续聘或调整。
2.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的聘期不固定,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家职责
1.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技术需求分析,组织匹配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对重点科创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
3.为研究院运行管理、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工作建议。
4.参与研究院重点项目洽谈及重大活动等,并提出工作建议。
5.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开展专题讲座。
6.原则上每季度参加一次专家与企业面对面交流会,指导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
1.长聘专家,原则上每月线上或线下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0天,全年线上或线下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20天、线下累计不低于60天。
2.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根据研究院工作内容,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专家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研究院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3.未经研究院同意,不得擅自以研究院专家名义参加商业活动,不得因个人业务使用研究院资源。
4.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待遇
1.专家在焦作现场工作期间,研究院承担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焦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2.研究院为专家完成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聘请费用
1.科学技术长聘专家。聘请费用比照豫财科〔2018〕1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技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每月聘请费用为2.4万元。
2.科创管理和科创服务长聘专家。聘请费用比照豫财科〔2018〕1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技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元/人天”,每月聘请费用为2万元。
3.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聘请费用参照相应类别长聘专家标准,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第十五条 发放管理
1.长聘专家根据研究院工作安排,每月月底填报专家工作记录表,聘请费用按月发放,年度统算。
2.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的聘请费用,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专家解聘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将其解聘: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研究院专家的;
3.专家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