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办公室
有效性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办规〔2025〕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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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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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柔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有效对接各类科技资源,发挥人才专家在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的支撑作用,促进焦作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高质量发展,比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聘请的长聘专家、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长聘专家以年为单位聘请,短聘专家以月为单位聘请,临时专家以天为单位聘请。

第三条  研究院作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负责本院专家的引进与管理。

  专家分为科学技术专家、科创管理专家和科创服务专家。

第五条  专家主要来源于学术学科带头人、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经纪人、科技管理和科研管理专业人员、企业资深管理者等。

第六条  聘请条件

1.科学技术专家应当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2.科创管理专家应当懂科技、熟悉产业发展,具备丰富的科技创新管理、科研业务管理和创新创业实践经验。

3.科创服务专家应当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有较强的科创项目服务能力和服务经验,能够有效组织资源开展项目服务

第七条  聘请程序

1.长聘专家,原则上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推荐,经研究院理事会商议,报市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由研究院聘

2.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由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请。

第八条  聘请形式

1.聘请为长聘专家的,由研究院与专家本人签订聘请协议并颁发聘书

2.聘请为短聘专家或临时专家的,按照研究院有关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另行约定。

第九条  专家聘期

1.长聘专家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和专家本人实际情况续聘或调整。

2.短聘专家临时专家期不固定,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家职责

1.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技术需求分析,组织匹配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对重点科创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

3.为研究院运行管理、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工作建议。

4.参与研究院重点项目洽谈及重大活动等,并提出工作建议。

5.根据研究院工作需要,开展专题讲座。

6.原则上每季度参加一次专家与企业面对面交流会,指导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  工作时间

1.长聘专家,原则上每月线上或线下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0天,全年线上或线下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20天、线下累计不低于60天。

2.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根据研究院工作内容,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第十  专家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研究院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3.未经研究院同意,不得擅自以研究院专家名义参加商业活动,不得因个人业务使用研究院资源。

4.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待遇

1.专家在焦作现场工作期间,研究院承担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参照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焦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2.研究院为专家完成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聘请费用

1.科学技术长聘专家。聘请费用比照豫财科〔201814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技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人天,每月聘请费用为2.4万元。

2.科创管理和科创服务长聘专家。聘请费用比照豫财科〔20181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技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人天,每月聘请费用为2万元。

3.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聘请费用参照相应类别长聘专家标准,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第十  发放管理

1.长聘专家根据研究院工作安排,每月月底填报专家工作记录表,聘请费用按月发放,年度统算

2.短聘专家和临时专家的聘请费用,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专家解聘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将其解聘: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研究院专家

3.专家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