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2月3日
焦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开展住房“卖旧买新”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出售市城区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后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市城区购买有预售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且足额缴纳契税的,按购房款的1%发放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高于1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二、开展多孩家庭购房补贴。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市城区购买有预售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且足额缴纳契税的,焦作市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给予购房款1%的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高于1万元;三孩家庭给予购房款2%的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高于2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
三、开展家装厨卫“焕新”补贴。目前正在装修且未完工或在政策执行期内开工装修的旧房(焦作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9月30日前已投入使用且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能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住宅),按照“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对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的,按照装修合同总价款的20%给予补贴(到期未完工的,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20%给予补贴),每套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协同,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精简办事材料,切实便民利企。推动同一银行二手房带押过户全覆盖,鼓励跨银行带押过户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支持购房家庭子女就近入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备案合同,在办理居住证后,子女可在对应学校片区享受与辖区居民同等的就学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六、加大对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积极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等金融支持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执行。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调整。(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
七、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白名单”项目整改修复力度,支持房地产企业获得融资,“白名单”项目投放力度满足率不低于70%。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合作,通过共同开发方式满足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分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支持发展保障性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含公寓)用作保障性住房。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富余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鼓励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新市民、新青年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推行货币化安置政策。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鼓励采用房票方式安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合理释放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监管账户总余额达到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前,按季度提取2024年4月1日后网签且已备案房源销售入账资金的 10%作为运营自用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
十一、严控商品房供应节奏。从严商品房预售审批,在建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主体封顶后,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逐步推进预售向现售过渡,促进商品房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
十二、推动商品房定价市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调控限制,由企业根据市场定价销售,销售过程中可自主调整价格,并以实际销售价格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
十三、鼓励高品质住房建设。支持房企对已批未建房地产项目依规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装配式建造,严把工程质量,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 “好房子”。探索建立公共建筑、经营性房屋强制体检与居民自住房自愿体检相结合的住房体检制度,积极发展住房保险产品,拓宽维修资金来源,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持续完善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加快在建项目周边道路、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已建成项目周边学校、医疗机构、游园等配套设施,满足群众高品质居住需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园林绿化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健全物业服务成本监测和价格调整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拓展物业服务领域,提高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打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小区居住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统筹考虑人口、住房、土地、金融等多方面因素,科学谋划编制市本级和县(市)级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和“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推动“人房地钱”有机联动。(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