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市管道路、桥梁(涵)、河道、排水、泵站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与职责相关的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有关规费的征缴;负责城市排涝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主要水系补水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区市容秩序整治的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负责城区占道经营(含早夜市摊点)等经营秩序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对城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和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的设置规划、指导、监督。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 (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拟订城市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管理,指导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监管。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工作。 (九)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按照市和市辖区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3.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4.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5.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6.行使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7.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行政处罚权划转涉及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相关事项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2.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焦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含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焦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