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全市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市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拟订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市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市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订贫困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工作。统筹协调行业扶贫工作,动员组织推动社会扶贫工作,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村帮扶工作。参与制定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贫困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考核,指导项目库建设。指导全市产业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开发产业相关政策,协同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村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扶贫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负责全市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开展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