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县(市)区规划,完善规划制度;统筹协调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申报管理,负责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负责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四)参与分析研究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资的政策措施,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组织拟订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申请中央、省政府投资、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统筹平衡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拟订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项目社会公开发布制度;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初步设计;负责我市重大项目谋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现代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综合协调产业聚集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八)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区域空间布局等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监督执行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计划。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政策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规划布局并协调实施节能降耗重大项目,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订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二)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市能源产业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清洁化发展;负责全市能源规划和建设管理,推进能源优化配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负责全市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起草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稽察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十四)组织实施国家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政策,提出促进城市转型重大问题和政策的意见建议,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承担市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协调我市铁路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
        (十七)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十八)组织落实国家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九)承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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