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文物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或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博物馆和纪念馆的业务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服务,按权限规定办理其他职权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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