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提出在全市教育系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并负责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管理市委授权范围内的市教育局机关及所属学校领导人员。 (三)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收支情况;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学的地方性教材和补充教材(读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七)指导全市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落实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 (八)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与信访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拟订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科研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协调、指导全市高等学校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有关工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和交流。 (十三)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全市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