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并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焦作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注册相关工作、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焦作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焦作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焦作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焦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焦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焦作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焦作海关负责在焦作海关报关进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焦作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依职责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焦作海关在日常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焦作海关通报,由焦作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焦作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焦作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焦作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定调价”职责,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落实;建立“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互配合支持,相互参与重大价格政策调整和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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