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邮政、地方铁路、轨道交通、民航产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道路、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提出国家、省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收费公路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联网管理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十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组织协调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焦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焦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涉及的公路、水路等规划,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涉及的铁路、民航等规划项目。 2.焦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提出国家、省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收费公路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公路、水路、邮政项目须征求焦作市交通运输局行业审查意见。 3.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参与轨道交通规划。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4.焦作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焦作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