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6日确保企业
焦作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帮助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 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资委〕)
2. 降低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成本。实施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建立成本管理长效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支农支小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焦作银保监分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国资委〕)
3. 推动中小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支持。强化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责任单位: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降低企业负担
4. 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焦作海关、市财政局〔国资委〕)
5.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稳岗扩就业政策,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
6. 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中小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集中培训不少于5批次,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培训保障经费不低于80万元。企业家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培训,全额免除培训费用。(责任单位:市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7. 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自有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
三、加大财税支持
8. 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
9. 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对市内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融资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等时间节点,对企业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加大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定期将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推荐,帮扶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发展,实现做优做强产业目标。(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
10. 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集中政策资源支持一批企业成为国内细分市场领域的“隐形冠军”和“配套专家”,力争到2025年培育200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加大后疫情时期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
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12. 落实首台(套)支持政策。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当年该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端装备研制项目,对国家重大短板专项工程和纳入省招标项目的高端装备项目按攻关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13. 支持企业强化质量品牌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方法,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推进精益制造。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品牌创新发展,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工程”。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抢占行业发展话语权。指导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14. 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
15.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电商+直播+商超+展会”等模式,促进适合国内市场的产品出口转内销。对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支持焦作特色、优势产品通过跨境电商B2B、B2C方式申报出口,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国资委〕、焦作海关)
五、强化企业精准服务
16. 深化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坚持“6543”工作法,突出“六个精准”,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和合理诉求,将更多中小微企业纳入帮扶范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
17.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未按规定在企业年报中公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以及透支政府信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信用中国等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8. 优化营商环境。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创新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推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线下专区,构建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的优质高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