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7日
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以旧换新财政政策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对全市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且仅获得省财政贴息的项目,再给予0.5个百分点贴息;单个项目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头雁企业(含培育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列入省级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补贴政策。补助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由县(市)自行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一次性给予50万奖励元。对经省认定的,新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5G应用、新型信息消费等领域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列入省级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补贴政策。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支持争取城市地下管网管廊、油气长输管道、污染治理、节能减碳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等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市管网、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更新替代。对我市单位或个人购置并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示范应用要求的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公交、渣土、环卫、矿山运输等),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以享受国家、省奖补政策后的车辆购置价格为基础给予每台新能源汽车1%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支持纯电动重型卡车更新替代。支持在建筑、市政环卫等重点行业领域替代一批老旧自卸、搅拌、牵引、垃圾清运等燃油商用车,更新使用纯电动重型卡车,给予“退一购一”的车主不高于总投资额的10%补贴。除省补贴外,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助力发展城市绿色出行。支持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加强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提升新能源公交车有效运营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相关工作。五城区更新的出租车每台给予1万元补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提前更新的可予以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八、推动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消费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资金承担。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继续落实促消费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对购买智能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产品、家居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市财政按照不超过区财政实际支出的20%给予奖补,县(市)自行负担。鼓励各县(市、区)开展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对活动期间新购汽车并在我市上牌的消费者,按不超过购车价格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辆车最高补贴1万元。市财政按照不超过区财政实际支出的25%给予奖补,县(市)自行负担。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消费者购车符合报废更新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对政策中涉及的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总额控制、不搞平衡,资金发放实行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资金拨付实行快审快批、直达快享,最大限度激发企业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引导作用,持续培育壮大政府投资基金力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培育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细化落实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上下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财政资金早拨快拨、各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又好又快发挥引导撬动作用,充分释放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