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焦政〔2024〕1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25 16:37 信息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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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精准管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二、编制依据

  (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

  (二)《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

  (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四)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2007)

  (六)非道路移动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

  三、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在焦作市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二)禁用区内严禁使用未编码登记、未悬挂牌照及定位信息缺失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进行编码登记及连网。

  (三)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国Ⅲ以上(含国Ⅲ)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具备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五)在焦作市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每年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应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

  (六)禁用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应急抢险工程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局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以及市人大、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意见,同时按照“三三制”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通告》。